一、调解中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问题
核心问题:
- 没有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患方未弄明白就签字同意鉴定
- 鉴定机构无视鉴定材料不完整进行盲目鉴定
- 投诉结果不理想导致医疗纠纷范围扩大
- 患方心力交瘁
二、典型案例
案例概要
- 患者:某在校大学生,男,20 岁
- 就诊原因:感冒
- 用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口服
- 第 7 天症状:出血性腹部不适、恶心、呕吐、黑便
- 医方处理:未意识到药物引发出血性肠炎,未要求停药
- 第 8 天症状:症状加重,突发晕厥,血压 80/60mmHg
- 结果: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过程问题
- 委托方:某医调委
- 鉴定机构:某省医学会
- 提交材料:仅抢救病历,缺少门诊病历和用药记录
- 鉴定结论:急性暴发性心肌炎死亡
- 问题:鉴定材料不完整情况下实施鉴定
- 投诉结果:卫健委仅依据医学会解释回复,患方提起行政诉讼
三、新规出台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 (试行)》
-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 颁布日期:
- 文号:法办〔2023〕275 号
- 实施日期:
四、新规核心规定
-
鉴定材料审查
- 人民法院应要求委托的调解机构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 对鉴定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 与双方对鉴定材料达成确认
-
鉴定机构选择
- 不再由调解机构主导
- 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或抽签
-
委托人角色变更
- 调解机构不再担任鉴定委托人
- 由人民法院技术工作部门接任
五、患方注意事项
适用新规患方需要注意的问题
-
材料确认不可反悔
到调解机构确认材料与在法庭上对于鉴定材料的质证有相应法律效果,只要确认就不可反悔。
-
鉴定结论效力相同
经此途径产生的鉴定结论与法院审理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结论效力相同,一旦送达即生效,不能要求重新鉴定。
-
适用范围限制
新规只适用于案件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委托到调解机构的案件,不适用于:
- 医患双方当事人直接到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案件
- 双方当时共同委托的鉴定
-
医调委委托鉴定需慎重
未经起诉直接由医调委委托的鉴定,患方需要特别慎重,特别是要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关。
-
共同委托鉴定原则
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患方处理原则同样是对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关。
六、关键要点总结
| 要点 | 核心内容 |
|---|---|
| 法规名称 |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 (试行)》 |
| 文号 | 法办〔2023〕275 号 |
| 颁布日期 | 2023 年 7 月 26 日 |
| 实施日期 | 2023 年 8 月 1 日 |
| 颁布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
| 核心变化 | 鉴定材料审查、鉴定机构选择、委托人角色变更 |
| 患方核心义务 | 对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关 |
| 法律效果 | 确认后不可反悔,鉴定结论送达即生效 |